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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在形式上如何區別或認定?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在形式上如何區別或認定?

一、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第一是法定共用部分,如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三種為當然之共用部分。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基礎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
二、如公寓大廈所占基地、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公寓大廈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其他固定的設備,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三、約定專用部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時,應予以禁止。另依規約而成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凡可供創設專有部分之建築空間,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變更為共用部分。例如大樓管理室。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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