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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的公共基金因為讓售他人,可否請求退還已繳交之本金?
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的公共基金因為讓售他人,可否請求退還已繳交之本金?
一、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二、
公共基金之用途在於支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故其性質與一般儲蓄存款不同,為求專款專用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轉讓後其已繳納之公共基金不得退還。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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