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出席會議及選任管理委員之疑義?
一、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其選任管理委員,依規約之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至於管理委員之任期及連任次數自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不因具法人之身分而有所區別。
二、「按公司為法人一種,並無自然實體,應指派代表人行使權利。」故法人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會議行使其權利。
三、至於代表人人數及職權之行使,本條例未有明文,按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民法及公司法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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