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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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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有何規定?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有何規定?
一、
有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行為者,賦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義務。
二、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火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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