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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通知之期限有無限制?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通知之期限有無限制?

  為確保召集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善盡開會通告之義務,故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會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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