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在專有部分的使用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何限制?

在專有部分的使用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何限制?

一、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二、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三、制止不理,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並可命出讓其房屋及拍賣。
四、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因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壹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壹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九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