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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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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所有的建築物是否在限期內都要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所有的建築物是否在限期內都要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呢?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是以,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為強制性規定,未成立時尚應推選管理負責人充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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