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如有異動時,是否需再報原核備機關備查?
一、按公寓大廈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之事項,係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起造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事項而言。
二、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異動時,得否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報備,法無明文。為確實建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資料檔案,原受理機關得斟酌行政人力逕依職權辦理。
《法令依據》
內政部86.4.18台內營字第8603069號函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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