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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有關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已自行完成共用部分等之點交作業,是否仍需向主管機關報備?

有關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已自行完成共用部分等之點交作業,是否仍需向主管機關報備?

  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已自行完成共用部分等之點交作業,仍應依規定,會同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共用部分之點交。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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