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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選任後,因管理委員辭職,致主任委員無法產生及辦理移交,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執行權責如何運作?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選任後,因管理委員辭職,致主任委員無法產生及辦理移交,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執行權責如何運作?

一、公寓大廈業經依法選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在案,嗣後因委員辭任,僅餘2位管理委員,致不能成會而無法推選主任委員。
二、除請其儘速依法補選或改選管理委員外,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該管理委員仍須依規定執行職務,且管理委員如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時,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亦負有召集人之義務。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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