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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任後;新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之管理維護責任?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任後;新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之管理維護責任?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任後,除儘速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外,未成立或推選前,依條例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二、若仍無法互推或指定產生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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