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之規定,係指什事項?
一、約定專用部份,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二、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三、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五、易言之,其他之約定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但未載入規約前,仍不生效力。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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