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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為逃避繳納公共基金、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點交之義務,但在領得建造執照後,卻以區分所有樣式辦理銷售專有部分,該行為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為逃避繳納公共基金、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點交之義務,但在領得建造執照後,卻以區分所有樣式辦理銷售專有部分,該行為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

一、建造執照,當然得解釋為係指公寓大廈之建造執照,若為再求周延,可於施行細則中明訂之。故未依規定申請領得公寓大廈之建造執照,自不得辦理銷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處罰起造人或建築業者。
二、另外所列述之行為,亦將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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