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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較法令嚴格者,會否無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較法令嚴格者,會否無效?
一、基於區分所有權人間共同利益固得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訂定方式,訂定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或處分。
二、惟,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三、都市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內各使用分區之劃定及使用管制,係為考量該地區人民之公共利益所為之規劃。對各該所有權人而言,亦係以公法對於該土地所有權人所予以之限制。
四、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五、是以,公寓大廈規約,係屬私權契約之一種,其內容自不得採較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所容許條件更嚴格之標準,但其約定內容所涉私人利益大於公共利益者,基於契約自治原則,尚無不可。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民法:第一四八條
都市計畫:第三條、第三十二條
區域計畫法:第三條、第十五條
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二一號判例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七三七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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