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約,應由誰負保管責任?
一、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二、管理負責人亦準用之。
三、但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四、由於規約之制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規約保管之義務人應為管理委員會;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是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亦未推舉時,則會議召集人應保管該規約。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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