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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住戶規約,經承買戶簽字承認後,可否不必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住戶規約,經承買戶簽字承認後,可否不必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一、按公寓大廈施行前,住戶間約定之住戶規約,如不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仍應有效
二、但為明確其權利義務關係,仍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訂定規約,以資適法。
三、住戶規約,既經「全體」承買戶簽字承認,仍不宜絕對視為已符合要件,因為承買戶可能又轉賣他人、承買戶契約簽字可能非登記之名義人等等,均會造成同意人之不符現況,且亦涉及有無限制承租人之爭點。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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