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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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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何認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何認定?
一、
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認定,應依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加以認定。
二、
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且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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