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違規停車佔用地下室公共空間如何處理?
一、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四、停車位一般狀況應屬約定專用部分之情形(亦有屬共用而非約定專用),如有前述事項自得依其規定處理;如屬共用部分之情形,仍應視其實際情事是否符合竊佔罪之構成要件而定。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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