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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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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大樓內建商未售出之停車位,可否租予大樓外之人使用?
大樓內建商未售出之停車位,可否租予大樓外之人使用?
一、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二、
建商亦屬區分所有權人,如將其所有未出售之停車位出租他人,似無不妥或違法之處。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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