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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大樓內建商未售出之停車位,可否租予大樓外之人使用?

大樓內建商未售出之停車位,可否租予大樓外之人使用?

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二、建商亦屬區分所有權人,如將其所有未出售之停車位出租他人,似無不妥或違法之處。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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