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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主任委員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代表管理委員會與業者簽約,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主任委員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代表管理委員會與業者簽約,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一、主任委員雖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惟涉及主任委員之權限及事務執行方法,當依規約之規定。
二、規約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三、至關規約如未明定主任委員之權限,其與業者之簽約,自當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後始得為之。

四、惟規約倘未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作成決議前,主任委員即與業者逕行簽約,其契約之效力疑義,係屬私權爭執,自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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