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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管理委員會不使用已報備之規約,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管理委員會不使用已報備之規約,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違反規約或其他違法之情形,涉及私權爭執時,除得依司法途徑解決外,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執行該決議事項,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該決議,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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