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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行使表決權有何特別限制?又未能出席會議時,如何行使表決權?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行使表決權有何特別限制?又未能出席會議時,如何行使表決權?

一、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三、表決權之計算,採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但為期保護佔有比例較少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規定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或單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亦不予計算。
四、同時顧及區分所有權人因事不克參加會議,故允許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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