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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

一、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業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該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二、亦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程序成立者,方能取得當事人能力。
三、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因並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不具當事人能力。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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