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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已報備之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已報備之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一、管理委員會不具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但依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訟訴法第四十條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而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
三、且因其非刑事訴訟之適格之被害人(因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亦不得提起自訴。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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