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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區分所有權人併購隔壁的專有部分之後,將相鄰牆壁打通,是否符合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併購隔壁的專有部分之後,將相鄰牆壁打通,是否符合規定?

一、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二、區分所有權人併購隔鄰之專有部分後,原來共同壁變成為內牆,將之拆除有無違反規定,端視該牆壁在構造上之作用而定。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屬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拆除改裝。
四、亦即,該牆壁若屬構造上之承重牆,則不得拆除。若非屬構造上承重牆壁之分間牆,則不受前開限制。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條

建築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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