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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買賣契約書約定:「屋頂平台除由建商統一劃出之公共設施範圍外,歸頂樓住戶共同保管使用」,是否會牴觸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不得約定專用的規定?

買賣契約書約定:「屋頂平台除由建商統一劃出之公共設施範圍外,歸頂樓住戶共同保管使用」,是否會牴觸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不得約定專用的規定?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之本身而言。
二、所稱「樓頂平台」係指屋頂構造上方之平台空間。
三、而樓頂平台之保管使用應本於樓頂平台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樓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
四、故樓頂平台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於屋頂做為自己的室內或以圍牆阻隔而使用,則有違其使用目的。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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