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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後,因規約訂定或修改是否須辦理申請報備手續?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後,因規約訂定或修改是否須辦理申請報備手續?

一、有關規約訂定或修改是否須辦理申請報備手續,本條例及報備處理原則並無明文,惟規約如係條例所為之限制規定時,則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始得適用,其修改時亦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違反規定之處置時,亦有涉及規約之規定,為確實建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相關資料,俾利日後公寓大廈之管理及相關問題之處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程序完成規約訂定或修改後,如依前揭條文及函釋辦理報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當受理。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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