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公寓想要重新改建,但有部分所有權人不同意,要如何解決?
一、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二、但有下列法定重建的情形,無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即得決議實施重建: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
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四、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五、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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