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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建造夾層屋,是否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建造夾層屋,是否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關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規範及限制,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三、規約係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建造夾層屋,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四、至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面積之和,超過該層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其建造夾層屋自應依照建築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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