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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結構體內之水管管線因破裂而漏水,由何人支付修繕費用?

公寓大廈結構體內之水管管線因破裂而漏水,由何人支付修繕費用?

一、應先確認水管管線破裂處究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或共同壁、樓地板,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之義務。
二、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四、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如果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係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且破裂原因不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自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有修繕義務,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完畢後,該修理水管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七、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另有規定負擔方式時,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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