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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權制止住戶違規情事?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權制止住戶違規情事?

一、公寓大廈管理依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並無制止住戶違規情事之權,但依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住戶得以他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以罰鍰。
二、另如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已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制止此類行為時,則亦可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對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處以罰鍰。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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