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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之違章建築應如何處理?

公寓大廈之違章建築應如何處理?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住戶擅自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構造或設置廣告物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令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二、故公寓大廈住戶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構造或設置廣告物,如符合建築法規所稱之違章建築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處理時,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拆除或回復原狀。毋需再循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定之程序始得執行拆除作業。
《法令依據》

內政部88.8.20台內營字第88742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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