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召集人召集所為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程序,法院判決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社團總會之召集)以定其效力?
一、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係以民法規定社團法人之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始有其適用。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非法人,僅係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其本身並無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能力之主體,故不得類推適用。
《法令依據》
民法: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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