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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於管理負責人推選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由何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於管理負責人推選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由何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始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二、是以,公寓大廈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或成立管理委員會前,雖已互推產生召集人,但於管理負責人推選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其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如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自應由其擔任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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