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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召集人任期屆滿,如何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召集人任期屆滿,如何處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其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時,自當解任。
二、至於互推之召集人依規定為管理負責人,其於任期屆滿前,如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該召集人於任期屆滿後,方符合條例所稱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規定,始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重新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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