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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次訂定規約時,因為當時規約尚未訂定故無除外之情形得予適用,但對於規約之變更時,規約如有降低出席門檻之規定時,是否會造成規約之不穩定性,有無解決之道?

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次訂定規約時,因為當時規約尚未訂定故無除外之情形得予適用,但對於規約之變更時,規約如有降低出席門檻之規定時,是否會造成規約之不穩定性,有無解決之道?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二、另,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故任何情況下,均有規約之規定可供遵循。
三、為維持規約之穩定,可在規約範本或規約草約中訂定較高之修正規約門檻。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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