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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否再委託給第三人?

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否再委託給第三人?

一、受託人於受託時,其受託之比例及人數即受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二、倘受託人將超過部份以再委託給第三人之方式,而納入出席及表決權之計算,已違反第二十七條限制其受託比例及人數規定之意旨,故受託人不得再委託給第三人。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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