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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購買大樓一樓店鋪連帶其地下室,若該地下室係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是否會被強制交出地下室所有權或使用權?

購買大樓一樓店鋪連帶其地下室,若該地下室係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是否會被強制交出地下室所有權或使用權?

一、按「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屬公寓大廈之當然共用部分。
二、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依該時法令登記狀態已有辦理產權登記者,基於不溯既往原則,應可繼續使用該防空避難設備。
三、但依法仍不應違反其設置之目的,如:不得妨礙防空避難、不違反分區使用規定,暨建築法規定及各業法令。
四、已核准兼作停車空間者,其兼作面積,不得申請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
五、進入警戒戰備或宣布戒嚴時,凡是使用或占用的防空避難設備,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騰出供大眾作防空避難之用。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台灣地區防空避難場所管理維護注意事項: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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