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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屋頂平台約定專用部分,可否加蓋建物?

屋頂平台約定專用部分,可否加蓋建物?

一、屋頂平台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之共同部分。
二、縱使區分所有人依約定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共有物之性質、構造使用之,且不得違背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
三、屋頂平台之構造設計一般均供作景觀休閒、逃生避難及管線設施安置等使用,另為免影響整棟房屋之載重設計而危其安全,使用屋頂平台自不容任意加蓋建築物。
四、縱使區分所有權人有使用屋頂平台之權限,其於平台上加蓋建物,占用平台大部分面積,導致其他共有人喪失景觀休閒等功能,且加重房屋之載重,即有違平台原有構造及功能,並有危房屋與住戶之安全,實非依約定之方法而為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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