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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若住戶有主要構造之變更時,其並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主管機關會如何處罰之?

若住戶有主要構造之變更時,其並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主管機關會如何處罰之?

一、建築法與本條例規定之立法目的、規範內容與處罰對象均不相同。
二、但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有關變更規定與第七十七條之二有關裝修規定,若與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發生競合時,尚無從判斷何者應優先適用。
三、因就建築物使用管理而言,本條例似為建築法之特別法,而若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而言,建築法亦似為本條例之特別法。
四、因此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申報人員及期望達成糾正行為之目的,以供判斷選擇引用建築法或本條例,例如若糾正不當行為目的在發揮住戶自治,以提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宜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五、但若糾正目的著重建築管理,以維公共安全或欲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或回復原狀時,自宜適用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之一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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