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經違規住戶抗爭以致無法回覆原狀時如何處理?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經違規住戶抗爭以致無法回覆原狀時如何處理?

一、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回復原狀,如經違規住戶抗爭以致無法回覆原狀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針對該住戶之違規行為,仍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以處罰。
二、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資料,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