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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經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領有報備證明文件者,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可否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代替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經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領有報備證明文件者,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可否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代替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一、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二、申請報備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3.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4.規約
5.公寓大廈或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應備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四、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書。
五、如經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領有報備證明文件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時,得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免另檢附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二條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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