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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推選管理負責人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應否同時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推選管理負責人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應否同時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按地方主管機關輔導推選管理負責人或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與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各有規範,應毋庸同時辦理。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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