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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已登記為所有權人,該受託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表決權?

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已登記為所有權人,該受託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表決權?

一、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託關係為基礎,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

二、是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已登記為所有權人,該受託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自應與一般所有權人相同,有其表決權。至其表決權行使及計算,同各區分所有權人。

《法令依據》
信託法:第一條、第二十二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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