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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在購置公寓住戶中,專有部分所及範圍如何界定?

在購置公寓住戶中,專有部分所及範圍如何界定?

一、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測繪原則,外牆以外緣為界,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因此專有部分所及範圍係以外墻之外緣以及共同壁之墻心為區界。
二、另需特別說明,建築物外牆面雖已劃為外側住戶專有部分之範圍,但因「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故外牆面使用不得任意為之,仍應受限制。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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