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設置公共基金可以作何用途?公共基金的來源如何籌措?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二、公共基金的來源有四種:
(一)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
本基金之孳息。
(四)
其他收入。
三、由起造人提列第一種基金來源,如果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建築物是在條例公佈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者,僅能適用後三種之基金來源,購屋者無權向建築業者追討該應提撥之基金費用。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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