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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召集臨時會議,應向何人請求辦理,可否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

召集臨時會議,應向何人請求辦理,可否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因故召集人無法召集時,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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