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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召集人未履行召集會議之義務,應如何處理?

召集人未履行召集會議之義務,應如何處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召集人任期未屆前,應依規定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義務。
三、召集人未履行義務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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