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DIY
現代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電話 02-2511-0022
文章搜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首頁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召集人未履行召集會議之義務,應如何處理?
召集人未履行召集會議之義務,應如何處理?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
召集人任期未屆前,應依規定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義務。
三、
召集人未履行義務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九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