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之超過部分如何取捨?
一、受託人受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受託表決之比例及人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限制。
二、至於受託人受不同意見之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時,其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該表決之「超過部分」,當依規定不予計算。
三、如何取捨「超過部分」,涉受託人如何行使委託人之權利問題,係屬私權,如受託人與委託人間因取捨後產生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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