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提列公共基金專戶儲存後可否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支領案?
一、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二、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有關公共基金專戶儲存後,由公庫代為撥付。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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